澤州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晉0525刑初297號
公訴機關澤州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焦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澤州縣周村鎮(zhèn)某村。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2月18日被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指控事實2021年4月26日22時16分許,被告人焦某醉酒后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號白色起亞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澤州縣南村鎮(zhèn)某村路段時,被當場查獲。經鑒定:在送檢的焦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12mg/100ml。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焦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焦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判決結果被告人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并處罰金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扣除已繳納的行政罰款2200元,剩余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劉連方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圓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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