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初級中學、苗某某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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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2021)豫14民終20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初級中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縣。
法定代表人:王建停,該學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康佳,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某某,男,200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理人:房銀麗,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苗某某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彪,河南宇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戚根停,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原審被告:張風英,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戚某某,男,2006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張風英,基本情況同上,系戚某某之母。
原審被告: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小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縣倉頡大道與310國道交叉口向西600米。
原審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文化路與平原路交叉口東南角天倫經典小區(qū)6號、7號門面房。
代表人:董保強,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苗某某就讀于求實小學,戚某某就讀于求實中學,兩個學校同在一個校園內。2020年5月2日上午10時左右,課間休息時,苗某某與戚某某因故發(fā)生矛盾,隨后戚某某找到苗某某,在苗某某班級門口將苗某某致傷。苗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商丘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意見為:1、右側頂枕部硬膜處血腫,右側小腦硬膜外血腫。2、右側頂枕部頭皮下血腫。3、雙側上額竇及蝶竇炎。4、繼發(fā)性血小板增高癥?5、左鼻出血。6、右側顳頂枕部及左側顳枕部硬膜下血腫。苗某某住院治療36天,支付醫(yī)療費36195.64元。后經鑒定苗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需護理60日,苗某某支出鑒定費1350元。求實小學為其在校生在大地財險商丘支公司投保了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通用意外醫(yī)療保險(B款)。
另查明,苗某某及其父母在河南省××市××區(qū)平臺鎮(zhèn)馮莊居住,求實小學系封閉式寄宿學校,苗某某在求實小學上學。河南省202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750.34元/年,2019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為46848元/年。戚某某、戚根停、張風英賠付苗某某4000元,求實中學賠付苗某某1000元,求實小學賠付苗某某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北景该缒衬诚登髮嵭W學生,戚某某系求實中學學生,均系在校學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求實中學、求實小學作為封閉教育機構,兩個學校同在一個校園內,初中生與小學生混同教育管理,致使求實中學學生戚某某與求實小學學生苗某某課間發(fā)生矛盾后,戚某某到苗某某班級門口將苗某某致傷并構成傷殘。本案中,求實中學、求實小學存在疏于管理、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該糾紛的發(fā)生未及時發(fā)現和阻止,故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求實中學、求實小學對苗某某受傷致殘的損失應各自承擔25%的責任。戚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能清楚地認識到打架可能造成的后果,但是其仍然到苗某某的班級門口將苗某某致傷,其主觀上存在故意,故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戚某某對苗某某受傷致殘的損失應當承擔40%的責任。苗某某與戚某某發(fā)生矛盾,致使其受傷致殘,苗某某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本案案情,苗某某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求實小學系封閉式寄宿學校,苗某某系該校學生,其生活消費標準與該校其他城鎮(zhèn)學生相同,故其各項損失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關于苗某某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36195.64元;2、護理費12321.67元【46848元/年÷365天/年×(36天+60天)】;3、營養(yǎng)費1080元(30元/天×36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2880元(80元/天×36天);5、殘疾賠償金69500.68元(34750.34元/年×20年×10%,10%為傷殘系數);6、交通費酌定支持720元(20元×36天)。以上共計122698元(為方便下面計算,該金額采取了四舍五入)。鑒定費1350元。綜上,求實中學、求實小學應分別賠償苗某某30674.5元(122698元×25%);戚某某應賠償苗某某49079元(122698元×40%);苗某某自行承擔12269.8元(122698元×10%)。因戚某某已賠付苗某某4000元,應予以扣減,故戚某某應再賠付苗某某45079元(49079元-4000元);求實中學、求實小學分別已賠付苗某某1000元,應予以扣減,故求實中學、求實小學應分別再賠付苗某某29674.5元(30674.5元-1000元);苗某某自行負擔12269.8元。鑒定費1350元,由戚某某承擔540元(1350元×40%),由求實中學、求實小學分別承擔337.5元(1350×25%),原告苗某某自行承擔135元(1350元×10%)。對于苗某某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應結合侵權人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過錯程度,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苯Y合苗某某的傷殘等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其在該糾紛中的責任情況,對苗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3000元,該款項應由戚某某承擔。因戚某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戚根停、張風英承擔;因苗某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損失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房銀麗承擔。求實小學為在校學生在大地財險商丘支公司投保的是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通用意外醫(yī)療保險(B款),并非校園責任險,故對苗某某要求大地財險商丘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本案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戚某某、戚根停、張風英再賠償原告苗某某各項損失共計48079元;二、被告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初級中學再賠償原告苗某某29674.5元;三、被告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小學再賠償原告苗某某29674.5元;四、駁回原告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鑒定費1350元,共計4250元,由原告苗某某法定代理人房銀麗負擔425元,由被告戚根停、張風英負擔1700元,由被告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初級中學、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小學分別負擔1062.5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是否為本案適格的被告,應否對苗某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賠償標準的適用是否正確。苗某某與戚某某因故發(fā)生矛盾,戚某某將苗某某打傷。戚某某就讀于求實中學,苗某某雖然就讀于求實小學,但在求實中學上課學習。求實中學的學生與求實小學的學生混同教育管理,從苗某某與戚育淘二人矛盾的發(fā)生和產生傷害后果的原因來看,求實中學疏于管理,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一審判決求實中學對苗某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苗某某在一審中提交的戶口薄顯示為非農業(yè)家庭戶口,且苗某某就讀的求實小學系寄宿制學校,故一審法院按照河南省城鎮(zhèn)標準計算苗某某的損失亦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求實中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虞城縣王集鄉(xiāng)求實初級中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代恭偉
審判員高紀平
審判員寧傳正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辛魯冰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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