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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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921民初3018號

原告李某,男,1968年10月2日生,漢族,公務員,現(xiàn)住阜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女,1966年3月6日生,蒙古族,教師,阜蒙縣。
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921319089457D,住所地阜蒙縣大固本鎮(zhèn)本街。
法定代表人陳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陳某,男,1979年5月29日生,身份證號碼
21092119790529611X,漢族,個體,現(xiàn)住阜蒙縣大固本鎮(zhèn)大固本村
被告邢艷,女,1983年2月7日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阜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系邢艷丈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邢艷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陳某獨資注冊經(jīng)營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被告邢艷參與經(jīng)營。2020年4月20日,原告李某與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從原告李某處借款13萬元,借款期限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借款年利率為8%,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在“借款人”處加蓋公司公章。到期后,經(jīng)原告李某多次催要,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及被告陳某、邢艷均未償還該筆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償還欠款。本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從原告李某處借款,雙方已形成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因被告陳某獨資注冊經(jīng)營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故對于公司所欠外債,被告陳某依法應承擔無限責任;因該筆債務用于被告陳某、邢艷共同生活,且被告邢艷亦參與該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故被告邢艷亦對該筆借款負有償還的義務?,F(xiàn)三被告未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屬于違約行為,故應共同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因在該借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8%年利率,未突破法律規(guī)定的受保護的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現(xiàn)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陳某、邢艷共同償還該筆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陳某、邢艷共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3萬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始至2021年4月19日止期間利息1.04萬元,本息合計14.04萬元,利息按照年利率8%計算支付至借款給付完畢時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8元,按規(guī)定減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遼寧方勝飼料有限公司、陳某、邢艷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云峰
書記員楊名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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