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825民初4996號
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地址:陜西省定邊縣某某鎮(zhèn)某某體育中心對面。
委托代理人鄭某,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被告黨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甲某,男,漢族。
被告亢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乙某,男,漢族。
被告馮某某,女,漢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定邊縣紅柳溝鎮(zhèn)沙澗村二組51號,農(nóng)民,系被告王乙某配偶,身份證號:6127261991007104848。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陳述、舉證及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于2017年9月6日向被告張某某支付60000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從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月利率為3.625‰,逾期月利率為5.4375‰,按季清息。期內(nèi)利息共計5220元,被告已清償4669元,下欠551元。2017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為被告張某某的60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各自承擔的義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張某某發(fā)放了貸款,而被告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的請求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5.4375‰計算,從2019年9月6日起至償還完畢止);
二、由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nèi)利息551元(期內(nèi)月利率按3.625‰計算,時間從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已扣除支付的期內(nèi)利息4669元);
三、由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生效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返還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6元,減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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