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某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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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邊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825民初4996號

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地址:陜西省定邊縣某某鎮(zhèn)某某體育中心對面。
委托代理人鄭某,系該公司職工,特別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被告黨某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甲某,男,漢族。
被告亢某某,女,漢族。
被告王乙某,男,漢族。
被告馮某某,女,漢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定邊縣紅柳溝鎮(zhèn)沙澗村二組51號,農(nóng)民,系被告王乙某配偶,身份證號:6127261991007104848。

本院根據(jù)原告的陳述、舉證及認證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約定,于2017年9月6日向被告張某某支付60000元的貸款,約定借款期限從2017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月利率為3.625‰,逾期月利率為5.4375‰,按季清息。期內(nèi)利息共計5220元,被告已清償4669元,下欠551元。2017年9月6日原告與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為被告張某某的60000元借款及利息進行擔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各自承擔的義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張某某發(fā)放了貸款,而被告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既不答辯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原告的請求放棄抗辯的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5.4375‰計算,從2019年9月6日起至償還完畢止);
二、由被告張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陜西定邊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內(nèi)利息551元(期內(nèi)月利率按3.625‰計算,時間從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已扣除支付的期內(nèi)利息4669元);
三、由被告黨某某、王某某、王甲某、亢某某、王乙某、馮某某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生效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返還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6元,減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鵬程
書記員白志軍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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