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泰安市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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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魯0911民初4395號

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泰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紹泉,泰安岱岳徂徠山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區(qū)徂徠鎮(zhèn)北黃崖村。
法定代表人:苗紅雷。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經(jīng)人介紹于2019年3月24日交付被告泰安市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1000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股金單一份,載明:“入股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5.16%并加蓋被告單位公章?!蓖辏?月5日、4月20日、5月20日又分別交付20000元、30000元、10000元,被告分別出具樣式一樣的股金單,合計70000元,約定到期后,原告未提取,至2021年5月28日原告提起四張股金單紅利,被告按兩年期年利率6.03%支付利息分別是1313.2元、2589.55元、3809元、1219.4元。當日被告收回四張股金單,開具一張股金單,載明:“入股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元活期1.08%并加蓋被告單位公章。”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股金單、紅利通知單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泰安市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給原告王某出具的雖是股金單,但從雙方的投資形式、利率約定、收益支付及被告的經(jīng)營范圍看,雙方之間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本案中原告訴稱被告向其借款7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給原告出具的股金單中約定按活期1.08%計付利息,說明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爆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70000元,并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某果蔬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5月28日始按年利率1.08%計付利息至還清該借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延平
法官助理卓靈
書記員李焱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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