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胡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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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2021)遼02民終480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嚴某,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中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橋,遼寧智投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女,200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大連市中山區(q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譽騰,遼寧智投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慶,遼寧智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孫某,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密密,北京德恒(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玉,北京德恒(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原告庭上自述,原告與案外人胡立群之間存在三筆借貸關系,現(xiàn)僅剩第三筆未予還清。其中,第一筆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0萬元,2014年8月26日原告向案外人胡立群出借上述本金,案外人胡立群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8日、2015年4月7日分別償還40萬元、40萬元、30萬元。第二筆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0萬元,原告分別于2015年9月7日、9月11日向案外人胡立群出借本金50萬元、50萬元,案外人胡立群于2016年2月2日、4月7日分別償還60萬元、50萬元。第三筆借款本金200萬元,原告分別于2017年9月8日、9月28日向案外人胡立群出借本金100萬元、100萬元,被告嚴某于2018年4月20日、5月10日、5月24日、6月1日分別償還5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并提供其自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東方紅支行調取的原告62×××15的銀行卡交易流水予以佐證,上述銀行流水自2015年10月8日前,均未顯示對方賬號及戶名。原告所述上述事實,結合被告持一審法院調查令自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調取的案外人胡立群卡號62×××75的銀行流水顯示,2014年8月26日,案外人胡立群收到100萬元,摘要為轉存,未顯示對方賬號及名稱;同年12月16日,案外人胡立群向本案原告轉賬40萬元,摘要為還款;2015年1月8日,案外人胡立群向本案原告轉賬40萬元,摘要為借款;同年9月7日,案外人胡立群收到50萬元,摘要為轉存,未顯示對方賬號及名稱;同年9月11日,案外人胡立群收到本案原告匯款50萬元,摘要為往來;2016年2月2日,案外人胡立群向本案原告匯款60萬元,摘要為借款;同年4月7日,案外人胡立群向本案原告匯款50萬元,摘要為投資款;2017年9月8日,案外人胡立群收到本案原告匯款100萬元,摘要為網(wǎng)銀轉賬;同年9月28日,案外人胡立群收到本案原告匯款100萬元,摘要為網(wǎng)銀轉賬。除此之外,該銀行流水亦顯示,2015年6月16日,案外人胡立群向本案原告匯款7萬元,摘要為借款。被告持一審法院調查令自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調取的原告孫某卡號62×××15的銀行流水顯示,2017年9月8日,本案原告向案外人胡立群62×××75的銀行卡匯款100萬元,摘要為網(wǎng)銀轉賬;同年9月28日,本案原告向案外人胡立群62×××75的銀行卡匯款100萬元,摘要為網(wǎng)銀轉賬;2018年4月20日,本案被告嚴某向其匯款50萬元,摘要為轉存;同年5月10日,本案被告嚴某向其匯款50萬元,摘要為轉存;同年5月24日,本案被告嚴某向其匯款30萬元,摘要為轉存;同年6月1日,本案被告嚴某向其匯款30萬元,摘要為轉存。被告主張,原告與案外人之間存在其他經(jīng)濟往來,并提供原告(賣方)與案外人胡立群(買方)于2013年3月18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復印件予以佐證?!顿I賣合同》載明:總金額為人民幣660萬元整,2013年11月底前裝運,出貨時間以國外客戶確認單為準,賣方承擔裝貨費;買方憑賣方提供的全額真實有效的增值稅票和相關手續(xù),貨物在裝柜后次日支付貨款給賣方,扣除相關的銀行押匯利息,手續(xù)費或需要代墊的港雜費。查,被告嚴某與案外人胡立群于××××年××月××日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并于同日準予登記。2000年,被告嚴某與案外人胡立群育有一女,即本案被告胡某,胡某系獨生子女。案外人胡立群于2017年10月17日死亡,并于同年10月24日辦理戶籍注銷。通過華鋒村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顯示,胡立群父親胡朝忠與母親程月英均已去世。被告嚴某名下有坐落于大連市中山區(qū)房屋一套,該套房屋于2014年9月1日辦理登記。案外人胡立群名下有坐落于高山的房屋一套。另查,在案外人胡立群去世后,原告曾致電被告嚴某要求其償還案外人胡立群的欠款,案外人嚴某表示“孫哥啊,要不是多年朋友,這就能讀出來,我能認這個帳嗎,但是,我信你孫哥的為人”“立群他跟我說,只借了100萬,而且這100萬還不是存的,有一年,他說他給你匯了100多萬,里面,給你做微鈦的,跟你合伙做微鈦的”“所以說你孫哥這個賬,這個我認,我也相信你孫哥的,孫哥,我不信立群的……我信你孫哥的,所以這個債我替他還”。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意見及抗辯觀點,本案爭議焦點是:一是原告與胡立群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二是原告要求被告以繼承人身份對胡立群的債務承擔責任是否應當支持問題。關于原告孫某與胡立群是否存在借款關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guī)定,在原告提供了銀行轉帳憑證的情況下,被告否認胡立群的借款事實,以原告與胡立群之間存在業(yè)務往來進行抗辯,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現(xiàn)被告提供的買賣合同復印件中顯示胡立群系作為買方與原告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胡立群系支付貨款一方,并非接收款項一方,且該買賣合同關系發(fā)生在2013年,而原告主張的案涉借款發(fā)生在2017年,故被告主張原告與胡立群存在其他業(yè)務關系的證據(jù)不足,而且被告也曾向原告償還160萬元款項,故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胡立群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依法成立,對被告的該抗辯觀點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主張其受脅迫向原告付款、所付款項屬于不當?shù)美挠^點,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系受原告脅迫付款,被告該抗辯主張,一審法院亦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主張原告與胡立群之間存在多筆款項往來事宜,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原告與胡立群之間2014年至2017年的銀行資金往來,原告所主張的案涉借款系發(fā)生于2017年9月,而其他資金往來均發(fā)生于2016年4月7日前,且均是原告先行支付給胡立群100萬元,胡立群再支付給原告,被告現(xiàn)并無證據(jù)證明2017年9月的200萬元款項與2016年4月7日之前的款項具有關聯(lián)性,故對被告的該抗辯觀點,一審法院同樣不予采納。關于原告要求被告以繼承人身份對胡立群的債務承擔責任是否應當支持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的規(guī)定,因胡立群的父母已死亡,被告嚴某與胡某作為胡立群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其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原告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對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嚴某及胡某償還案涉款項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嚴某與胡某當庭表示放棄對胡立群遺產的繼承,不應承擔償還責任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因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的行為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不發(fā)生確定的法律后果,且位于大連市中山區(qū)房屋現(xiàn)登記在被告嚴某名下,雖然被告嚴某及胡某在庭審中做出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繼承人在遺產處理時仍可以反悔。故為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xiàn),被告嚴某及胡某仍應在繼承胡立群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的債權。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間,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胡立群之間并未約定借款的償還時間,在此情況下,應以原告2018年4月27日通過電話向被告主張之日起開始起算利息,故原告主張自2017年9月28日開始計算利息的觀點,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作出判決。
本院認為,二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被上訴人與胡立群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二、二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還款義務。關于焦點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guī)定,現(xiàn)被上訴人已提供銀行轉帳憑證,二上訴人主張該款項為被上訴人與胡立群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款,對此主張,二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二上訴人雖提供了買賣合同復印件,但根據(jù)該合同內容,胡立群系作為買方與被上訴人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胡立群系支付貨款一方,并非接收款項一方。且該買賣合同關系發(fā)生在2013年,而案涉借款發(fā)生在2017年。同時結合上訴人嚴某與被上訴人的通話錄音內容“立群他跟我說,只借了100萬,而且這100萬還不是存的,有一年,他說他給你匯了100多萬,里面,給你做微鈦的,跟你合伙做微鈦的……所以說你孫哥這個賬,這個我認,我也相信你孫哥的,孫哥,我不信立群的……我信你孫哥的,所以這個債我替他還”及上訴人嚴某曾向被上訴人還款160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被上訴人與胡立群間借貸關系成立,二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關于焦點二,二上訴人雖放棄了繼承,但被繼承人胡立群與上訴人嚴某的共同財產,即坐落于大連市中山區(qū)房屋仍由二上訴人居住、管理,故二上訴人應當在管理被繼承人胡立群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因二上訴人已明確放棄繼承權,故一審判決二上訴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的表述不妥,應予糾正。綜上所述,嚴某、胡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裁決結果表述不當,應予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91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202民初91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嚴某、胡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在繼承胡立群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孫某借款400000元,并承擔此款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為“上訴人嚴某、胡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在管理胡立群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被上訴人孫某借款400000元,并承擔此款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嚴某、胡某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孫某已預交),由嚴某、胡某負擔,反訴費9645元(嚴某已預交),由嚴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945元(嚴某、胡某已預交),由嚴某、胡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姝麗
審判員王良家
審判員張萍萍
書記員王亮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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