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與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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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2832號

原告:蔡某,男,漢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遂溪縣。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湖南省祁東縣。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雙方約定利息1600元,該利息系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間的利息。原告提交《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被告微信主體信息》予以佐證?!吨Ц秾氜D(zhuǎn)賬記錄》顯示,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名為“正能量”的支付寶賬戶轉(zhuǎn)賬合計2477元。經(jīng)查驗,登陸支付寶界面顯示支付寶賬號“正能量”真實姓名為“**雄”?!段⑿呸D(zhuǎn)賬記錄》顯示,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被告轉(zhuǎn)賬500元。《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20年6月6日被告回復原告稱“你放心,錢我星期一絕對給你,我也不會跑呢,這點誠信還是要有的”,原告稱“現(xiàn)在這個社會人心難測,做人還是多個心眼好點”,被告稱“這個我清楚,你放心絕對不會怎么樣,說星期一給你就一定給你”,原告稱“那到時候是按你當時說還給我的4600,還是怎樣,還是只還我借給你的2930”,被告稱“4600我們說好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原告回復“好的”。2020年8月25日17:07分被告對原告稱“我轉(zhuǎn)500給你先,行不,月底到時候再轉(zhuǎn)一點給你”,同時以微信轉(zhuǎn)賬形式向原告轉(zhuǎn)賬500元,備注“欠3000本金還500”。
關于借款本金,庭審中原告主張因支付寶轉(zhuǎn)賬扣了手續(xù)費,經(jīng)原、被告核算后一致同意湊整數(shù),將借款本金調(diào)整為3000元。關于還款期限,庭審中原告主張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20年6月9日。
經(jīng)本院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詢獲得微信號×××的實名認證信息為“姓名:胡某某,公民身份號碼:4304261986××××××××”。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交的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表明原告與被告胡某某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2977元。據(jù)此,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胡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原告已實際交付借款本金2977元。被告在微信中確認按4600元還款,超出借款本金的1623元應視為截至還款日止的借款利息。2020年6月6日被告在微信中稱“星期一”即2020年6月8日還款,故原告主張還款日期為2020年6月9日不超出雙方約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于2020年8月25日償還500元借款本金,原告對此未提出異議,故該500元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用以償還借款本金?,F(xiàn)還款期限屆滿,扣除被告已還的500元,被告胡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剩余借款本金2477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原告與被告胡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關于胡某某自愿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9日的利息1623元,明顯超過法律的保護上限,本院依法調(diào)整涉案利息按如下計算:1.以借款本金297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應為150.83元;2.以借款本金297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息應為6.37元;3.以剩余借款本金2477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計算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因原告僅起訴主張被告償還4100元,故被告償還剩余借款本息應以4100元為上限。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蔡某償還借款本金2477元、2020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未付利息150.83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未付利息6.37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2477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標準計算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被告償還前述剩余借款本息以4100元為上限);
二、駁回原告蔡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胡某某負擔,該25元款項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逕付原告蔡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陳愉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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