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周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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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13民終23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1,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闖,遼寧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住凌源市雙園佳苑A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虹,遼寧萬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法院認定,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1于2015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確定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楹蟾星檩^好,生育一子名叫劉某2,2018年4月,劉某2病故,周某與劉某1發(fā)生矛盾,開始分開居住。2018年5月,劉某1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chǎn),本院作出(2018)遼1382民初2178號民事判決,未準予雙方離婚。2019年4月,劉某1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chǎn),本院作出(2019)遼1382民初2567號民事判決,駁回劉某1的訴訟請求。2020年3月,劉某1第三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周某離婚并依法分割財產(chǎn),后自愿撤訴。因雙方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周某于2020年8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某1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院依法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離婚以夫妻感情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有余,之前三次到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判決未準予離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第四次到本院起訴離婚,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無效,雙方堅持離婚,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之條件,故可準予原、被告離婚。財產(chǎn)處理如下:1.東方花園小區(qū)9號樓2單元601室房屋,該房屋系被告婚前個人交付首付款10萬元,婚后原、被告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列明原、被告為共同購買人,現(xiàn)房屋尚有銀行貸款約7萬元,被告用其住房公積金按月償還。基于以上情況,盡管房屋尚未完成不動產(chǎn)登記,但原、被告與開發(fā)商已經(jīng)簽訂合法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全部房款,實際占有使用,待開發(fā)商完稅后即可辦理不動產(chǎn)所有權登記,原、被告對該房屋享有合法物權期待權,故該房屋可以在本案中分割處理。原告認為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價值約45萬元;被告認為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價值約35萬元;雙方均愿意取得房屋。本院參考該房屋所在區(qū)位、裝修情況、市場行情,酌定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價值30萬元;被告?zhèn)€人婚前支付購房首付款10萬元,尚有貸款約7萬元,因此,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家電價值23萬元(30-10-7=23)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據(jù)案件實際并照顧女方利益原則,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歸被告所有,由被告負責償還剩余貸款,被告補償原告房屋價值13萬元。2.原告主張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依法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但離婚對該財產(chǎn)分割,原則上以尚存的數(shù)額為準?,F(xiàn)查明被告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工資、獎金、年終獎計137778.76元,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尚有存儲的工資、獎金線索;被告未提供此期間大額消費項目證據(jù),自述已經(jīng)日常生活全部消費掉,亦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根據(jù)原、被告的實際收入和消費情況,參照遼寧省2020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22203元),酌定被告給予原告分居生活后消費性支出的1/2補償,即22203元/年×1/2×2年=22203元。3.被告的住房公積金至本案開庭審理時累計金額46832.06元,扣除被告婚姻登記前個人部分32668.05元,夫妻共有14164.01元,離婚后,被告補償原告7082元。4.關于被告主張原告名下的理財產(chǎn)品40余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根據(jù)銀行明細清單,原告自2014年4月開始購買基金,此后不斷買入賣出,難以認定其以婚后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基金。被告指認原告2017年8月購買的一筆40萬元的基金,原告述稱系其母親征收補償款,委托其購買的理財產(chǎn)品。本院認為,原告系商鋪雇員,被告系凌鋼職工,夫妻雙方以自有大額資金購買理財產(chǎn)品不現(xiàn)實,原告所述系其母親征收補償款購買基金,符合客觀實際。因此,被告主張原告名下理財產(chǎn)品40余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還主張有其他債權債務,均涉及案外人權益,可待案外人主張權益時依法另行處理。離婚后,一方發(fā)現(xiàn)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依法再次請求分割財產(chǎn)。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周某與被告劉某1離婚;二、位于凌源市并屋中家用電器歸被告劉某1所有;被告劉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某房屋價值補償款13萬元;三、被告劉某1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某住房公積金補償7082元;給付工資、獎金收入補償22203元;四、駁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劉某1要求分割原告周某名下理財產(chǎn)品價值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負擔。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劉某1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肀景?,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關于財產(chǎn)處理:一是東方花園小區(qū)9號樓2單元601室房屋,該房屋系上訴人婚前個人交付首付款10萬元,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列明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購買人,現(xiàn)房屋尚有銀行貸款約7萬元,上訴人用其住房公積金按月償還。雖然該房屋尚未完成不動產(chǎn)登記,但雙方與開發(fā)商已經(jīng)簽訂合法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全部房款,實際占有使用,待開發(fā)商完稅后即可辦理不動產(chǎn)所有權登記,故雙方當事人對該房屋享有合法物權期待權。根據(jù)雙方對該房屋的價值認定,原審法院酌定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價值30萬元,扣除上訴人個人婚前支付購房首付款10萬元及尚有貸款約7萬元,并根據(jù)本案實際和照顧女方利益原則,該房屋及地下室并屋中家電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負責償還剩余貸款,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房屋價值13萬元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其婚前交納了全額的首付款,只為方便辦理產(chǎn)權證,才在合同上添加了被上訴人的名字,這只是一種贈與行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收入和消費情況,參照遼寧省2020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22,203元),酌定上訴人給予被上訴人分居生活后消費性支出的1/2補償22,203元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三是關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名下的理財產(chǎn)品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經(jīng)審查,被上訴人2017年8月16日存入425,572元存款與當日其母親進賬單上所載明的錢數(shù)相一致。被上訴人陳述該款系其母親房屋動遷補償款,對此上訴人亦認可被上訴人陳述的事實。上訴人認為其他款項系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但亦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上述主張成立。四是對于雙方當事人各自主張的債權債務,因均持有異議,可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另行處理。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劉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崇文
審判員沈春義
審判員李凱
書記員趙岳
(法官助理代)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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