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2021)魯0522民初541號
原告:陳某,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麗,上海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1977年2月24日生,戶籍地山東省利津縣,現(xiàn)住。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年××月××日,陳某與張某登記結婚,2014年5月23日協(xié)議離婚。在“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第4項約定張某償還陳某貳佰萬元,并在第5項約定上述款項,張某自2014年5月30日起每月支付陳某不低于壹萬伍仟元。2017年1月1日,陳某與張某又簽訂協(xié)議一份,約定張某自2016年10月起每年支付陳某五十萬元,共支付四年總額貳佰萬,并且每月至少支付陳某一萬元,至每年9月31日前全部付完五十萬元。張某自2015年7月起開始履行合同至2019年11月12日,通過銀行、微信和支付寶累計向陳某支付376978元,后不再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約定內容。
本院認為,陳某、張某在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對離婚事宜進行了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應按照約定誠信履行,張某在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后不再履行,陳某要求張某按照約定繼續(xù)履行償還1623022元還款義務,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其已放棄了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1623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07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許孝坤
人民陪審員李霞
人民陪審員許金峰
法官助理劉淑珍
書記員扈譯允
2021-07-1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