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與任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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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內(nèi)0203刑初298號

公訴機關(guān)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現(xiàn)租住包頭市;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任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鑒定意見血中乙醇檢驗報告、被告人任某的供述、查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予以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任某認罪認罰,能夠主動繳納罰金,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馬杰
書記員??張恩槐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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