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務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4536號
原告譚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手寫內(nèi)容為“本人王某某欠譚某某(4329251965××××××××)工錢6350元陸仟叁佰伍拾元欠款人王某某”。
原告陳述,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2019年3月至5月期間在被告承包的龍崗某某公寓建筑裝修從事泥工工作,雙方約定每日工錢350元,勞務報酬共計17350元,被告已預支11000元,尚欠6350元。因被告拖欠工錢未還,雙方當事人經(jīng)大運派出所調(diào)解,由被告當場向原告出具上述《欠條》。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在訴訟中有提供答辯及證據(jù)反駁對方請求的權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達訴狀及證據(jù)副本之后,未提供答辯及證據(jù),視為被告對相關權利的放棄。
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拖欠原告勞務報酬,并且以欠條的形式向原告確認了尚未支付的勞務報酬金額,原告可持欠條向被告主張權利,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勞務報酬635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譚某某勞務報酬6350元。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繳案件受理費50元,可向本院申請退費50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繳納案件受理費50元,逾期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坤東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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