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1)遼0727民初165號
原告:王某某,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綏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1,男,1969年7月2日出生,錫伯族,住義縣。
被告(追加):常某,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義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某某,遼寧燕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某某,遼寧燕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法庫縣法庫鎮(zhèn)金牛街法姬娜劍橋世家1號3號網點。
負責人:閆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沈陽市沈河區(qū)。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法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先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依法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李某某1向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應首先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分項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1賠償。本院確定的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以鑒定結論為準。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事故時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確有勞動收入,故對其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依據原告提供的已經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票據確定。因原告王某某的傷情不構成傷殘,故鑒定費用中傷殘鑒定部分的鑒定費用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負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8000元、誤工費20000元、護理費7720.8元、鑒定費1440元、交通費1003元,共計人民幣48163.8元;
二、被告李某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30610.87元、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共計人民幣43710.87元,扣除被告李某某1已經支付給原告王某某的人民幣40000元,即人民幣3710.87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6元,原告王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1083元,由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負擔550元,由被告李某某1負擔500元,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庫支公司、被告李某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義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王某某負擔33元,應予退還原告王某某2133元。鑒定費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丹
書記員潘迎
2021-07-19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